煙花躥入高樓 物業被判賠償損失

发布于2016-08-29 00:51:53    文章来源:本站     TAGS:

  核心提示
 
  煙花躥上高樓引發火災,小區多戶人家遭殃,肇事者是誰卻至今是謎,那麽火災所造成的損失該可否由負責小區管理的物業來承擔?
 
  案情梗概: 
 
   2006年1月29日零时,新年的钟声刚刚敲响,在某住宅小区内,因多户业主燃放烟花爆竹,空中散开的火星落入小区16幢1602室的西南阳台,引燃放在阳台上的纸板箱。
 
  消防部門接警後,在幾分鍾後到達現場,但因爲小區內消防通道堵塞,而其他通道上停滿了車輛,消防車無法到達起火點。在救火過程中,消防人員又發現樓道內消防栓的水壓不夠,無法出水,在啓動了增壓水泵後,消防栓才開始出水作業。
 
  由于無法及時滅火,1602室的火勢逐漸蔓延到樓上的1702室,燒毀了1702室房屋內的空調、門窗等物品。而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火災的肇事者也無法查明。
 
  2006年3月,17樓的業主李某將物業公司和16樓的業主周某、承租戶趙某告上了法庭,李某認爲,小區的物業公司疏于管理,*終導致對1602室的救火延誤,進而殃及1702室。
 
  李某還認爲,趙某承租1602室後擅自改變住宅用途,堆放大量易燃物品,加重了火勢。1602室的業主將房屋出租後監管不力,因此三方都應對火災損失承擔賠償責任。
 
 
  法院同時認爲,火災的直接責任人是燃放煙花者,但無法查明,物業公司對此沒有盡到注意義務。此外,由于物業公司管理不到位,延誤了救火的時機,使火勢蔓延至李某房內,物業公司雖然不是直接的侵權人,但它沒有盡到物業管理的職能,導致損失擴大。
 
  鑒于以上原因,法院酌情確定物業公司承擔1702室業主李某的經濟損失64920元的40%,即25926元。
 
 點評:
 
  本案中李某因火災遭受財産損失,無法確定直接的侵權人。周某、趙某沒有過錯,不應承擔責任;受害人趙某可選擇要求物業 公司承擔侵權責任或違約責任。
 
  根據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《物業管理條約》規定,物業公司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,發生安全事故時,物業管理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,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,協助做好救助工作。對小區內違反治安、環保、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情形,物業公司應當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;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,不得改變用途。目前,許多城市已禁止燃放煙花爆竹,過年時多人在小區內燃放煙花爆竹顯然更爲不妥,本案中的物業公司未履行適當的管理義務,導致火災的發生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 
  在春節前後人身財産安全易發的月份,物業企業在落實安全措施的同時,一定要把安全防範宣傳工作做好。